第39章 吃人礼教117(2 / 2)

  当然,在婚姻相对自由的情况下,秦律也为了保障婚姻稳定做出了一些规定。秦律允许夫妻双方离异,只要去官府办理好离婚手续就可以,但如果有一方没有去官府“请决”,存在私逃的行为,就要收到惩处,一般是被罚“黥城旦舂”,这个刑法的意思便是在脸上刺字后男的发配去筑城,女发配去舂米。

  罚得还是比较重的,但“严刑”正是秦律的一种风格。

  那么,这项法律是怎么保障婚姻稳定的呢?

  我们可以从出土的《睡虎地秦简》中看到这样一处记载:“女子甲为人妻,去亡,得及自出,小未盈六尺,当论不当?已官,当论;未官,不当论”这条法律也蛮有意思的。

  这块秦简记录的案件情况是女子甲与人结婚后逃亡,秦吏认为应当论罪,但秦吏在判决时竟然还会“实事求是”,他还注意到女子甲的身高低于六寸,太过矮小,是属于未成年人,因此在判决时为其减刑。

  这是秦法在严刑之外的另一个特征:详细周全。

  《睡虎地秦简》还有另一处记载,是女子逃亡后再嫁,男子也重新娶了别的逃亡女为妻,被官府发现后,被判双方都处罚。

  我们可以看到,在婚姻关系里,秦律禁止的是私自离婚出逃这个行为,但这一行为主体不论男女,在论刑上是没有偏颇的。在秦朝,不论官府、百姓,他们从不强调女子守贞、贞洁,而是强调男女在婚姻关系中都要负相同的责任,强调男女都要为家庭稳定做出贡献。

  如果拿秦“婚姻”法与后面的朝代相比呢?

  宋朝法律,女子要是主动和离,不论青红皂白,都要挨板子,还要坐牢!咱们熟悉的“千古第一才女”李清照就曾因想要和家暴骗财的张汝舟和离而被仗责投入大狱,幸好她的遭遇引起了很多人的同情,在许多亲友的竭力斡旋下,李清照只坐了九日牢。

  而到了明清,女子的处境更糟了,女子地位因理学的影响进一步下降,再嫁都被视为不贞,和离更是几乎不可能。《大明律》就直接规定:“妻擅去者,徒三年,因而改嫁者,杖一百,离异归宗。”

  意思是大明朝的已婚女子如果有敢违背丈夫的意愿和离出逃的,不仅要坐三年牢,且如果那妻子逃亡后已改嫁,还要挨一百下板子,打完还要与后面的丈夫离异,回到自己原来的家族。

  已经几乎完全禁止女主离婚再嫁了。

  到了清朝,满清的制度比较复杂,满人与汉人之间在待遇方面也是有差别的,清初,满人女子在礼教上的束缚较小,满人姑娘选秀被撂牌子后就可以自由婚嫁,而且满人有旗属、有自己的旗主,只要旗主同意,是能够改嫁的。

  在清朝初期,满人女子的婚嫁是皇权、旗权大于礼教。

  不过到了清朝中后期,满人女子这方面的优势也逐渐被当时的社会风气同化,地位变得越来越低了,而汉人女子在清朝,与明朝是一样的,甚至因为清朝的统治者非汉人,所面临的处境也更糟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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