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3章 强盛集团浮出水面,赵凯深陷被控“套路贷”中!135(2 / 2)
“在京海市第一看守所里边。”
“嗯好,莉莉,你抓紧去办理会见手续,我们今天下午就去看看赵凯目前的情形,只有从他嘴里才能亲自知道,一些事情的真相。”
“好的师傅,我这就去”,说完之后,便往门外走了过去。
此时,栗娜也在盯着张伟,“张律师,那这……”
张伟:“嗯,栗娜你辛苦了最近,上次的庭审如果没有你的场外援助的话,可能我早就被赶出法庭了!”
“后面的事情,就交给我就好了。”
“现在的难点就是面临全国性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活动下,无疑给我们的无罪辩护增加了不少难度。”
“好,栗娜你先忙吧!”
“嗯,张律师我先忙,有事儿喊我!”
说完之后,栗娜便走出了办公室。
张伟走了几个来回之后,突然想起了这个这个事情还是极可能的“披露出来。”
不然,关注度的不够的话,那还真有可能在这个扫黑除恶的背景下,盲目地将赵凯给送进去了!
想到这,便拨通了北都法大的罗老师电话。
不一会儿,对面就传过来了罗老师的声音。
“张律师好啊,今天没有休息啊?怎么有空给我打电话啊?”
张伟也笑着回应道,“适当的休息后,也要继续前进啊!”
“好,我就喜欢你这样性格的人!说吧张律师给我打电话是遇到了什么问题吗?”
“是的,我们所里边的一个律师,因为个给一个涉黑的公司做常年法律顾问,目前让给警察抓起来了!”
张伟这话一说完后,对面的罗老师也惊讶了好一会。
“这……对了,那你现在希望我怎么帮你呢?”
“我这边希望罗老师能给中华律师协会发个照会这样子,将全国律师届的同行都给吸引过来。方便我们下一步的行事儿!”
“好的,张律师,这个倒是小问题,后续,我也会帮你跟进这个案子的!”
“行,那就先谢谢罗老师了!”
“好不谢,改日来北都我们详细聊,我心里一直有个计划,哈哈哈!”
“好……”
……
“咚咚……”张伟刚挂断电话后,门外就传来敲门声。
“请进!”
黄莉莉缓缓地推门而进,
“师傅,刚才听到你们在里面打电话,就没想着要进来。”
“嗯,刚才说下午会见的事情,已经办好了,高铁票也买好了!”
张伟拿起桌面上的茶杯抿了一口后,“好的,莉莉你辛苦下午跟着我跑一趟吧!”
“好的,师傅,没问题,感觉我们又开始新的征程了呢!”
“其实,师傅我一直有个疑问,就是周为那边的您不担心他们继续上诉吗?”
张伟笑着回道,“上次,我们办的那个案子,是政策性办案,是上边的人要办他们,至于后面他们上不上诉都不影响他们被噶掉。”
黄莉莉似懂非懂地点了点头,“好的师傅,我去收拾一下,我们就出发吧!”
“嗯好!”
这时候,栗娜也走了进来,
“张律师,我按照您的意思已经发了几篇文章,目前反响很大。”
“比如《华夏的律师制度不容破坏——震惊!农村出身的年轻律师被控涉黑罪名!》”
“《涉“套路贷”恶势力团伙的律师被控有罪,律师圈哗然!》”
“《著名张伟律所赵律师被控恶势力成员,涉两宗罪……》”
张伟听了之后,连连点头。
目前这些个标题来看,已经很吸引人。
但是,目前就不知道那个网友的反应咋样了!
栗娜见张伟不作声便继续说道,
“张律师,我给您说说网友们对这个事情的看法吧!”
“好,你说说看吧!”
“目前,大部分的评论是:一个律师对于法律的认识和理解要优于普通群众,应该预见法律风险和责任。在享受律师权益的同时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套路贷就是法律空隙中的违法犯罪。”
“我不认同你为坏人辩护的做法,却誓死捍卫你,拥有的权利。坏人不能请律师?”
“那个什么赵凯律师的,就是犯罪集团的一分子!没想到张律师居然找了这样的人!”
“坏人可以请律师为自己辩护,但是不能聘请律师一起坑人。”
“帮凶个个都只要有律师身份就可以作做,还要清白,什么是白,自问一下。”
……
张伟摆了摆手,对着栗娜说道,
“好了大概我也清楚了,有争议才是好的,不可能找到完全一样的观点!”
“只要有整理的话,大家的关注度才会起来,我们的机会才大一点!”
“好的张律师,我这就去继续看看……”
下午,在会见赵凯的高铁上,
张伟一直在翻看着材料的时候,
黄莉莉在一旁问道,“师傅,这次的无罪辩护的成功率大吗?”
张伟合上材料后,叹了一口气。
“不能说大不大,如果真的失败了,那么对于赵凯来说,日后他离法律这碗饭彻底算是拜拜了!”
“所以,师傅您的意思是,只许成功,不许失败?”
“是的,没错,也就当是为了赵凯,我们拼一把吧!”
“嗯嗯……”
张伟这时候突然问道,
“莉莉,你想一下套路贷有什么办案意见吗?”
黄莉莉听了之后,也翻看着自己手中的材料,边翻边说道,
“多人共同实施“套路贷”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所参与的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应当认定为主犯,对其参与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承担刑事责任;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应当认定为从犯。”
张伟:“这个来自哪里呢?”
黄莉莉:“就是那个《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文件!”
张伟沉默了一会儿后,“那有什么共犯情形吗?”
“有的,我给您说说啊~”
“明知他人实施“套路贷”犯罪,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以相关犯罪的共犯论处,但刑法和司法解释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组织发送‘贷款’信息、广告,吸引、介绍被害人‘借款’的;”
“(2)提供资金、场所、银行卡、账号、交通工具等帮助的;”
“诶,对了师傅,有一条我感觉很重要……可能成为本案焦点。”
“嗯?”
“(6)协助以虚假事实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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