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7章 妖兽了!民事案件,你却想把被告送进去?还死刑?150(1 / 2)

这时,庭审继续开始,所有人的目光都开始集中在这个四个孩子身上。

易学习看了一眼被告席上的四人之后,

理了理审判席上的材料后,继续问道,

“你们之前被法律处……处罚过吗?”

易学习刚想说,“是否曾受到过法律处分”。

但这句话又给生生的憋了回去。

这时,四人同时回道,“没有!”

易学习继续问道,“吕州市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你们收到了吗?何时收到的?”

四人你看我,我看你后,又一齐回道,

“收到了,昨天收到的!”

易学习点了点头后,这前面的基本信息核对基本也已经搞定了!

随后,便拍了拍话筒,

“依据《华夏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三条之规定,吕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现在依法公开审理吕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李明明、赵龙、张华、王浩犯故意杀人罪一案。”

“下面介绍到庭人员的性命及其身份。”

“本案由易学习也就是我本人担任审判长,并且主审此案,由杨建伟、徐华英担任审判员,由赵婴子担任书记员。”

“吕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会生,公诉律师张伟、黄莉莉出庭支持公诉!”

“根据《华夏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一十六条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以下诉讼权利:”

“(一)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回避;”

“(二)……”

“(三)……”

“(四)……”

“以上诉讼权利你们听清楚了吗?是否申请回避!?”

易学习的话刚说完,被告席上李明明等四人开始你看我,我看你!

毕竟他们小小的脑袋里边,哪里懂得回避的意思呢?

易学习再次问道,语气中还带着些许的严厉,

“你们要不要申请回避?”

被告席上的四人同时摇了摇头。

“不要!”

易学习继续问道,“那辩护律师那边呢?”

吴小英和其他法律援助律师同时回道,

“听清楚了!不用申请回避!”

易学习点了点头,继续将前面的程序走完,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四款、第一百八十六条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还应当承担以下诉讼义务:”

“(一)应依法行使诉讼权利;”

“(二)应当如实陈述、回答发问;”

“(三)……”

“(四)……”

“以上诉讼义务,是否听清楚了?”

被告席上的四人,再次齐声回道,

“听清楚了!”

易学习满意的点了点头,

嗯,前面程序基本也算是走完了。

总的来看,这几个小孩还算具备基本的认识能力!

毕竟之前年轻的时候在区县法院的时候,

也审过一些老乡们的离婚案件。

基本是连一个程序都要卡得很久,问要不要申请回避!

原告直接来一句,我申请被告回避!

直接将当初年轻的易学习给干蒙了!

也有遇到,说要直接申请书记员回避,理由说书记员长得很对不起社会!

易学习肯定立马反驳了!

当问到听懂诉讼权利了吗?

一位中年大姐直接来一句,

我不懂法律,这个后面能不能讲价啊?争取把对面的被告判死刑!

恶狠狠地说道,别让他活!

特么,这是一民事诉讼,你说给他判死刑?!

反正从参加工作开始,就一直遇到这些哭笑不得的事情。

易学习整理了一下思绪后,对着话筒说道,

“法庭准备阶段结束,现在开始法庭调查。”

“咚……”易学习敲响了法槌后,

“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此时,庭审直播间的网友,也逐渐开始活跃了起来。

“咳咳,正片开始了!”

“对的,妈的,就看看能不能送这几个瘪犊子进去嘎啦!”

“张律师,您要给力啊!”

“但是,我也感觉有不好的预感,毕竟,对面的辩护律师吴小英,也是深耕多年了,估计也不是善茬啊!”

“是的,估计张伟要苦战了!”

……

坐在控方位置的赵会生,看了看张伟后,

两人同时点了点头,

赵会生拿起桌面上的公诉书材料,

对着话筒说道,

“《公诉意见书》”

“被告人:李明明,男,……”

“被告人:赵龙,男,……”

“被告人:张华,男,……”

“被告人:王浩,男,……”

“案由:故意杀人!”

“起诉书号:吕检刑诉[20…]108号”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依据《刑诉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我受吕州市人民检察院的指派,代表本院,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综合法庭调查,现对本案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如下意见,请法庭注意。”

“具体内容我已在检查院的起诉书上具明,在公诉书就不再详细说明了,下面我针对案件说以下几个问题:”

“一、被告人李明明、赵龙、张华、王浩构成故意杀人罪,理由如下:”

“(一)在客观要件方面:首先,李明明等四人,具有明显的杀人行为,根据四人的相互供述,以及废旧工厂附近老乡的证人证言及李明明等四人的讯问笔录得知,王浩轩系被活埋致死,依据《尸体解剖鉴定……》……等文件可以得出,王浩轩系被四人先是哄骗到附近后,对其拳打脚踢后,之后将其活埋致死。”

“(二)主观要件方面:被告人李明明、赵龙、张华、王浩具有杀人的故意,四人从医院出来后,就开始合谋将其‘种在地下’的想法,说明四人具有合谋的故意杀人的故意,而后通过欺骗,击打及活埋等手段之后,表明四人具有撒杀人的故意!”

“(三)客体要件方面:被告人李明明、赵龙、张华、王浩侵犯了王浩轩的生命权!”

“生命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生命不受非法侵害的权利。生命是公民作为权利主体而存在的物质前提,生命权一旦被剥夺,其他权利就无从谈起,所以,生命权是公民最根本的人身权。保护公民的生命权不受非法侵害,是法律的首要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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