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3章 第一次行政诉讼!黄莉莉大放异彩!165(2 / 2)

“被告:无异议!”

“好,合议庭确认上述人员具有参加今天庭审活动的资格。”

“依据……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地位平等享有申请回避、提供证据并质证、进行辩论和最后陈述的权利双方都有依法行使诉讼……”

“当事人对告知的诉讼权利义务是否听清楚?”

原告黄莉莉:“清楚了!”

被告:“清楚了!”

“好,根据《……》……当事人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各方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黄莉莉:“不申请!”

被告:“不申请!”

“法庭审理的程序包括陈述行政争议、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当事人最后陈述、裁判等几个阶段。在审理过程中诉讼参与人发言要经过法庭的允许、在陈述案件事实、发表质证意见、辩论意见时语言要文明不得使用侮辱性语言攻击对方。双方是否听清”

原告黄莉莉:“清楚了!”

被告:“清楚了!”

“咚……”赵德才敲响了第二次法槌。

“下面开始陈述行政争议!”

“被告就原告所诉的是否为你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被告:“政府信息公开系具体行政行为!”

赵德才继续问道:“请陈述一下具体行政行为内容、文书号、被告说明被诉的政府信息公开的作出时间等!”

被告住建局:“……”

被告银行分行:“……”

就在那边还在忙活的时候,黄莉莉低声对着张伟问道,

“师傅,这行政庭,为啥法官主导这么多啊?”

张伟笑着回道,

“你还别说,一会儿就到你了!”

“这个也是特色吧!”

张伟说完之后也想着,看来这个行政庭基本和前世的差不多,近乎无差别复刻啊!

难道,这下子就可以得心应手了?

难说,对面多少有点有备而来。

此时,就在张伟还在想着的时候,审判长赵德才也对着黄莉莉问道,

“原告黄莉莉,你起诉的内容是否为刚才被告所陈述的内容?”

黄莉莉回道,“是的审判长!”

赵德才:“原告黄莉莉,针对上述行政登记行为你们是否提起过行政复议?复议结果又如何呢?”

黄莉莉:“未提起行政复议,而是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赵德才点了点头,“现在由各方当事人陈述诉讼主张。先由原告陈述诉讼请求并陈述主要的事实和理由。”

此时,黄莉莉低头看着张伟,

“师傅,您来陈述,还是我来陈述啊?”

张伟思考了一会儿,“你来吧,我后面辩论的时候再说!这一场你多学一点,自己也是当事人,不想代理人别人案子,这场的话,输了也没事!”

黄莉莉:“????”

好特么!

这还没开始,就预言要输了?

难道已经开始放弃了嘛?

算了!直接上吧!

黄莉莉整理了一下衣着后,严肃地说道,

“我方的诉讼请求如下:”

“第一,请求撤销于某年某月某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告知书的处理决定!”

“第二,请求责令被告住建局和人行沙沟头区分行,重新依法作出答复!限期公开监管账户的具体情形,包括入账信息和出账信息等明细!”

“事实和理由:第一事实部分:1、某年某月某日,申请人黄莉莉向被告住建局和人行沙沟头区分行作出的信息公开申请网络单;”

“2、某年某月某日,被告住建局和人行沙沟头区分行以需要我局、我行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我会不予提供”为由,作出不予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的处理决定。”

“理由部分:1、法律依据: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第十五条之规定: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2、不公开理由的质疑:本案的申请人收到被告京海市住建局和人行沙沟头区分行于某年某月某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的处理决定答复称:申请人申请公开京海市房地产监管账户资金的详细情形,需要‘我局、我行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而不予公开’。”

“被告人所援引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可以不予公开属于相对不公开事项,被申请人应当详细说明理由,但被申请人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予以佐证,且更不属于上述‘三安全一稳定’的绝对性条款,故该告知书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

黄莉莉说到这儿之后,深吸了一口气,刚才是有点紧张,现在算是平静了不少而后看向张伟。

张伟先是竖起了大拇指后,也满意地点了点头。

黄莉莉和张伟对视了一眼后,继续说道,

“下面开始具体阐述:主要有如下三点!”

黄莉莉刚说完,对面四人开始你看我我看你!

特么还没完?

这到底写了多少啊!

但是黄莉莉可管不着!干就完了!

“首先,法治政府的基本特征之一即是公开透明。政务公开对于增强政府公信力,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发展……民主政治具有重要意义。”

“特别是,随着修订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从修订稿到最后的颁布,更是明确了‘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此既为信息公开制度的基石,也系依法打击证券期货违法行为之需。”

“其次,我方认为,从监管账户的设立到正常运行,以及日常核算的数据,早已经是形成的!是既定的、最终的形态!”

“此后无需进行加工,且原告所申请要求公开的内容也系政府信息的原始形态,没有要求也不用被申请人予以加工、分析。”

“继而,申请人所申请的政府信息属于‘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的情形。”

“因此,被告住建局和人行沙沟头区分行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所援引的法律法规错误。”

“最后,被告住建局和人行沙沟头区分行在《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的答复内容,并没有对信息需要加工、分析的必要性进行举证证明。”

“综上,请求撤销于某年某月某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告知书的处理决定及在规定期限内重新依法作出答复。”

“原告陈述完毕!”

哔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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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个人的案子,目前还在复议中,比较有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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