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为了让自己自律,每天晚上更新一点学习的内容,望自己能坚持,为啥得五十个字啊,编不下去了,还有四个,OK了
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国际组织,不同国家的法人与自然人间的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
国际经济法的范围:
1、调整私人国际经济交往的民商法规范(合同法国内涉外部分);
2、国家政府管理对外经济交往的法律规范(关税法、税法、进出口管制法、反倾销法);
3、调整国家间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多边条约,双边条约,国际惯例)。
国际经济法的特征:
1、主体:不仅包括国家和国际组织也包括分属于不同国家的自然人和法人
2、对象:调整国家和国际组织相互间的经济关系,不同国家私人间以及国家与其他国民间的经济关系
3、渊源(范围):不仅包括经济方面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而且包括各国国内有关的法律法规
国际经济法渊源:
1、国际经济条约 (如果条约中有“协定”“公约”基本为国际经济条约)
2、国际惯例:(1)有重复的类似行为(2)人们认为有法律约束力
(“贸易术语”“托收”“信用证”)
3、联大规范性决议
4、国内法:为调整涉外经济关系而制定的国内立法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一、国家经济主权原则
国家经济主权在国际经济法主要表现为:
1、国家对其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
2、国家有权对其境内的外国投资以及跨国公司的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
3国家有权将外国财产收回国有或征收。
二、公平互利原则
非互惠的特惠待遇或普遍优惠制
三、国际合作以谋发展原则
必须促进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要尊重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权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
确定法人国籍的标准:
1、成立地说:法人具有登记地或批准地国的国籍
2、住所地说:法人的住所在哪个国家就有哪个国家的国籍(管理中心地为住所地)
3、控制说:法人的资本控制在哪一国民手中就具有哪一国籍
4、复合标准说:法人的住所地和成立地结合起来确定法人国籍
各国承认外国法人的主要方式有:
1、一般许可制:外国法人只需要根据内国法的规定,办理必要的登记和注册手续
2、特别许可制;外国法人须经过內国行政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审核批准才能获得承认(中国)
3、相互承认制:通过国内立法或国际条约,相互承认对方法人在本国的法律地位,不需要经过特别认可或办理有关手续
单独关税区
在对外贸易关系和GATT或“WTO协定”所规定的其他事项具有完全自主权,可成为上述协定的缔约方的非国家实体(仅在经济方面具有完全自主权)
国际经济组织
主要特征:
1、主要参与者是国家
2、是基于主权平等原则设立的机构
3、是以国家间正式协议为基础的,在性质上属于国家多边条约
行为能力:
1、缔约能力
2、取得和处置财产的能力
3、进行法律诉讼的能力
4、享有一定特权和豁免
三大普遍性国际经济组织
1、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布雷顿森林会议;加权投票制;理事会是最高机构;中国是创始成员国之一
2、世界银行集团:
基本宗旨为发展中国家提供贷款和投资;理事会是最高机构;加权投票制
3、世界贸易组织:
乌拉圭回合谈判;部长会议是最高权力机关
(只要和钱有关的都是加权投票制,即谁给的钱多谁有投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