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 国际经济法概述 1(1 / 2)

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国际组织,不同国家的法人与自然人间的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

国际经济法的范围:

1、调整私人国际经济交往的民商法规范(合同法国内涉外部分);

2、国家政府管理对外经济交往的法律规范(关税法、税法、进出口管制法、反倾销法);

3、调整国家间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多边条约,双边条约,国际惯例)。

国际经济法的特征:

1、主体:不仅包括国家和国际组织也包括分属于不同国家的自然人和法人

2、对象:调整国家和国际组织相互间的经济关系,不同国家私人间以及国家与其他国民间的经济关系

3、渊源(范围):不仅包括经济方面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而且包括各国国内有关的法律法规

国际经济法渊源:

1、国际经济条约 (如果条约中有“协定”“公约”基本为国际经济条约)

2、国际惯例:(1)有重复的类似行为(2)人们认为有法律约束力

(“贸易术语”“托收”“信用证”)

3、联大规范性决议

4、国内法:为调整涉外经济关系而制定的国内立法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一、国家经济主权原则

国家经济主权在国际经济法主要表现为:

1、国家对其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

2、国家有权对其境内的外国投资以及跨国公司的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

3国家有权将外国财产收回国有或征收。

二、公平互利原则

非互惠的特惠待遇或普遍优惠制

三、国际合作以谋发展原则

必须促进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要尊重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权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

确定法人国籍的标准:

1、成立地说:法人具有登记地或批准地国的国籍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