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 国际经济法概述 1(2 / 2)

2、住所地说:法人的住所在哪个国家就有哪个国家的国籍(管理中心地为住所地)

3、控制说:法人的资本控制在哪一国民手中就具有哪一国籍

4、复合标准说:法人的住所地和成立地结合起来确定法人国籍

各国承认外国法人的主要方式有:

1、一般许可制:外国法人只需要根据内国法的规定,办理必要的登记和注册手续

2、特别许可制;外国法人须经过內国行政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审核批准才能获得承认(中国)

3、相互承认制:通过国内立法或国际条约,相互承认对方法人在本国的法律地位,不需要经过特别认可或办理有关手续

单独关税区

在对外贸易关系和GATT或“WTO协定”所规定的其他事项具有完全自主权,可成为上述协定的缔约方的非国家实体(仅在经济方面具有完全自主权)

国际经济组织

主要特征:

1、主要参与者是国家

2、是基于主权平等原则设立的机构

3、是以国家间正式协议为基础的,在性质上属于国家多边条约

行为能力:

1、缔约能力

2、取得和处置财产的能力

3、进行法律诉讼的能力

4、享有一定特权和豁免

三大普遍性国际经济组织

1、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布雷顿森林会议;加权投票制;理事会是最高机构;中国是创始成员国之一

2、世界银行集团:

基本宗旨为发展中国家提供贷款和投资;理事会是最高机构;加权投票制

3、世界贸易组织:

乌拉圭回合谈判;部长会议是最高权力机关

(只要和钱有关的都是加权投票制,即谁给的钱多谁有投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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