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章 国际货物运输和保险法 3(1 / 2)

国际海上运输法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费,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经海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的跨国性合同。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分类

班轮运输:定航期、航次、运费、航线,适用于件,货物运输。

租船运输:不定期,不定航线,例如糖、油、谷物、矿石,煤等用这种运输方式。

提单

定义:是最重要的国际贸易单据之一

作用:

1、是承运人和托运人订有海上运输货物的凭证

2、是承运人向托运人出具的货物收据

3、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凭证(即提单在谁手里,谁就有货物所有权)

4、是承运人承担保证向收货人或其他提单持有人履行交货义务的凭证

提单的分类

按货物是否装船分为:已装船提单和收货待运提单

按提单上的收货人抬头分为:记名提单、不记名提单、指示提单

指示提单:指在提单收货人那一栏有“凭某人指示(to order of)”或仅填“凭指示(to order)”字样;通常通过背书转让确定收货人。

背书分为记名背书和空白背书

记名背书:由指示人在提单背面写明被背书人,表明承运人应将货物交给被背书人或或按其进一步的指示交货;

空白背书:指示人在提单背面不写明被背书人,只签自己的姓名。(空白背书后的指示提单的效力等同于不记名提单);

若不做背书则提货人是指示人本人。

指示提单在国际贸易中运用最为广泛

记名提单:是发给指定收货人的,不以背书方式转让。流通受限制,一般只在运输贵重物品,个人馈赠物品,展览品才用到。

不记名提单:收货人一栏仅有“交于持单人”字样,无需背书即可转让。不安全,好流通,易失窃。

承运人的基本义务:

1、使船舶适航2、适当和谨慎的管理货物

承运人的免责事项:

驾驶船舶过失;火灾;海上的灾难、危险、意外事故;天灾;战争;公敌行为;货物本身缺陷等

“海牙规则”:每单位100英镑;诉讼时效为一年

“维斯比规则”:每单位431英镑;诉讼时效为一年经协调可延长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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