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章 国际服务贸易管理制度 6(1 / 2)

服务及服务贸易

共同特征:产品无形性;不能储存性;技能依赖性;管制差异性(政府对服务贸易的管制因服务类型不同而不同,通常不能据产出进行管制,而更多的是投入管制(如资格限定)。

服务贸易方式:

1、跨境提供:从一国境内向其他国境内提供服务(服务产品的流动),服务的提供者和消费者不需要跨境实际流动。如:国际货物运输,国际远程教育,通过互联网的国际诊断。

2、境外消费:服务者在本国境内向来自其他国家的消费者提供服务(消费者流动),如:境外旅游,治病,境外语言学习,境外船舶修理。

3、商业存在:外国服务提供商在内国境内设立附属公司或分支机构,向在内国的消费者提供服务。例如,美国麦当劳在中国设立的公司,经营网点。

4、自然人存在:通过自然人短期流动来提供服务,例如,出国讲学,出国维修。

“服务贸易总协定”的适用范围

适用于成员影响服务贸易的措施

“成员影响服务贸易的措施”包括:

1、服务的购买,支付和使用;

2、与服务提供有关的、成员要求向公众提供的服务的获取和使用;

3、某一成员的人为提供服务在另一成员领土内的存在(包括商业存在)。

不适用于行使政府职能提供的服务,即不适用于既不在商业基础上提供又不与任何服务提供者竞争的服务。

“服务贸易总协定”的一般义务

最惠国待遇:

对于“服务贸易总协定”所包括的任何措施,各成员应立即和无条件地给予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不低于其给予任何其他国家同类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

其他一般义务:

1、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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