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章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与技术贸易管理制度 7(1 / 2)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
世界贸易组织WTO:“关贸总协定”在乌拉圭回合谈判达成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该协定作为“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的附件生效,适用。(包含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所包含的所有公约)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
包括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的国际公约”“集成电路知识产权公约”以及因特网公约。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保护对象: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货源标记,或原产地名称以及制止不正当竞争。
三项基本原则:
1、国民待遇原则;
2、优先权原则;适用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
某一特定申请人在向某一成员国提出工业产权正式申请(第一个申请)的基础上,在特定期限内向其他成员国提出申请(后申请),向其他成员国提出的在后申请时间视为在第一个申请日提出。
3、独立保护原则。
“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1、国民待遇原则(双国民待遇):作者在作品起源国以外的其他成员国中享有该国法律现在给予和以后可能给予其国民的权利;作品起源国的界定标准,可以是作者国籍(人身标准),也可以是作品国籍(作品标准);
2、自动保护原则:保护国的法律对文学艺术作品自动保护,不需要履行任何手续;
3、独立保护原则。
“知识产权协定”
基本原则
1、最低保护原则,可以但无意义更广;
2、国民待遇原则;
3、最惠国待遇原则;
4、促进经济与社会福利原则。
知识产权保护标准
1、作品版权:不少于50年;
2、表演者和录音制品制作者:至少20年;
3、商标:不少于7年;
4、工业设计:至少10年;
5、专利:不低于20年,自申请之日;
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不少于十年,可以规定为15年;
“知识产权协定”的实施
一般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