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章 国际投资的法律形式 8(1 / 2)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分支机构

外商投资企业

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指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简称外国合营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简称中国合营者)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设立的,由中外双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企业组织。(属于中国企业)

中外合资使用的是股权式合营企业;中外合作使用的是契约式合营企业。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的负责人不是法人,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若投资一百万,无限连带责任即要赔付不止一百万)。

外国企业分支机构

外国企业来中国投资时,也可以采用设立分支机构的方式进行投资经营活动。(在服务中属于商业存在)。

政府与外国投资者合作开发与建设

国际合作开发

国际合作开发是国家利用外国私人投资共同开发自然资源的一种国际合作形式。

国际合作开发的法律特征

1、国家对其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

2、合作主体具有特殊性。主体一方为资源国政府或法定的国家公司(即国家),另一方为外国公司;

3、合作方式包括特许协议以及各种特殊的契约式合作。

国际特许协议

指东道国与外国私人投资者约定在一定期间,在指定地区内,允许该外国投资者在一定条件下享有专属于国家的某种权利,投资从事于自然资源开发或事业建设等特殊经济合作,基于一定程序,予以特别许可的法律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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