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章 国际投资的国内法制 9(1 / 2)
资本输入国(被投资国)关于外国投资的管理和保护制度
外资准入审查制度
WTO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禁止成员方采取特定的违反GATT国民待遇和一般数量限制原则的投资措施,包括:
当地成分要求;外汇平衡要求;贸易平衡要求。
我国对外资并购安全审查的权力划分
1、审查机构:目前国务院将并购安全审查权集中授予“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部际联席会议”。(美国审查机构是外国投资委员会)。
2、审查范围:
包括: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军工及军工配套企业,重点、敏感军事设施周边企业,以及关系国防安全的其他单位;外国投资者并购国家安全的重要农产品、重要能源和资源、重要基础设施、重要运输服务、关键技术、重大装备制造等企业,且实际控制权可能被外国投资者取得。
3、审查内容:
并购交易都国防安全;并购交易对国家经济稳定运行的影响;对社会基本生活秩序的影响;对涉及国家安全关键技术研发能力的影响。
外资并购反垄断审查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作为反垄断主管机关。
对外资的鼓励和保护
1、关于国有化和征收方面的保证(公共利益+法定程序+适当补偿);
2、关于外资利润及原本汇出的保证(审批+限额);
3、税收优惠及其他优惠(所得税内外统一为25%,高新技术企业为15%)。
资本输出国(投资国)关于对外投资的管理和保护制度
对外投资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