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章 国际投资的国内法制 9(1 / 2)

资本输入国(被投资国)关于外国投资的管理和保护制度

外资准入审查制度

WTO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禁止成员方采取特定的违反GATT国民待遇和一般数量限制原则的投资措施,包括:

当地成分要求;外汇平衡要求;贸易平衡要求。

我国对外资并购安全审查的权力划分

1、审查机构:目前国务院将并购安全审查权集中授予“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部际联席会议”。(美国审查机构是外国投资委员会)。

2、审查范围:

包括: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军工及军工配套企业,重点、敏感军事设施周边企业,以及关系国防安全的其他单位;外国投资者并购国家安全的重要农产品、重要能源和资源、重要基础设施、重要运输服务、关键技术、重大装备制造等企业,且实际控制权可能被外国投资者取得。

3、审查内容:

并购交易都国防安全;并购交易对国家经济稳定运行的影响;对社会基本生活秩序的影响;对涉及国家安全关键技术研发能力的影响。

外资并购反垄断审查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作为反垄断主管机关。

对外资的鼓励和保护

1、关于国有化和征收方面的保证(公共利益+法定程序+适当补偿);

2、关于外资利润及原本汇出的保证(审批+限额);

3、税收优惠及其他优惠(所得税内外统一为25%,高新技术企业为15%)。

资本输出国(投资国)关于对外投资的管理和保护制度

对外投资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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