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章 国际银行法 12(1 / 2)

国际商业贷款

国际商业贷款是私人间的国际贷款,它既包括国际商业银行对外提供的贷款,也包括私营机构、如公司、企业等在境外发行证券筹资,是国际借贷实践中最常见的商业借贷活动。

特点:除了出口借贷是协定利率,对低收入国家有所优惠外,贷款利率通常是按国际金融市场利率计算的;国际商业贷款体现出借款人在使用款项方面拥有较大的自由度;贷款方式灵活,手续简便;资金供应充足,借款人可选用各种货币。

国际贷款协议

五大类事项:1、商务事项条款;2、贷款管理条款;3、保护性条款;4、法律事项条款;5、一些银团贷款的特殊条款。

保护性条款基本已成为贷款协议的必备条款或共同条款。

国际贷款协议的条款

1、先决条件条款。

是国际贷款协议的重要条款。它明确了当借款人满足条件时贷款人才发放条款,以及每次提款时所需要满足的条件。

普遍使用先决条件是适用于所有贷款的先决条件,包括,担保函,政府批文。

单独适用的先决条件,是适用于每次提款的先决条件,它主要包括:借款人所做的陈述与保证在提款日仍然保持正确,借款人的财务状况和商务状况没有发生任何实质性的不利变化。

2、陈述与保证

是借款人对与贷款有关的事实,包括法律,财务,商务等状况作出说明,并对说明的真实性或者对自己承诺的其他义务作出保证。

法律保证,包括借款人的法律地位,如说明借款人是依法注册成立的经济实体且资信良好。

商业保证,是借款人对自身财务状况和商务状况的陈述与保证。

持续保证条款,指借款人的陈述与保证在签订时和整个贷款存续期都要保证准确无误,否则构成违约。

3、约定事项条款

消极担保条款:在偿还贷款之前,不得在其资产和收入上设定任何抵押权,质权、置留权或者其他担保物权,也不得允许担保物权持续存在。

比例平等条款,又叫同等地位条款:借款人在贷款协议项下的债务将和其他所有无担保债务处于同等地位。

财务协定: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定期报告其财务状况,遵守某些财务标准。

贷款用途;资产处理限制;合并条款,借款人保证未经贷款人同意其自身及其附属公司不得与其他公司合并。

4、违约事件条款

把可能违约的事件在协议中一一列出,并明确规定,一旦发生所列举的任何事件,不论什么原因引起的,均构成借款人违约,贷款人可采取相应的救济措施。

交叉违约,是与违约事件中较为重要的一种。借款人对其他债务存在违约或拒付。

重大不利变化,同样属于预警式违约事件。借款人的情况发生变化,贷款人认为这些变化对借款人的财务情况,履行合同的能力带来了重大不利影响,视为借款人违约。

控制权变更,指其他人获得了对借款人的控制权;或者借款人现在的控制人失去了控制权。

违约事件发生后,贷款人可采取的救济措施包括,合同规定的救济措施和法律赋予的救济措施。

国际银团贷款

所谓银团贷款,也称辛迪加贷款,是由一家或几家银行牵头,多家银行参加而组成的国际性的银行集团按照内部分工和比例根据相同的贷款条件共同向一个借贷人提供贷款的资金国际通融方式。

银团贷款分为直接银团贷款和间接银团贷款。

特点:1、筹款金额大、期限长;

2、分散了贷款风险;

3、避免了同业竞争,增强了业务合作;

4、不附带诸如贷款必须与购买贷款国商品相结合等限制性条件;

5、筹资方式灵活,时间较短,费用也比较合理。

银团贷款当事人

1、牵头行,也叫经理行。它通常是借款人选择的具有相当声誉及实力的银行,并接受借款人的委任,邀请召集银行沟通组建银团以提供贷款的银行。

2、代理行、指全体参加银行的代理人。

3、参加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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