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章 国际税法 13(1 / 2)

税收管辖权

是一国政府对一定的人或者对象进行征税的权利。

基本理论原则有:

1、居住国原则或居民税收管辖权原则;

2、来源国原则或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原则。

居民税收管辖权

1、自然人居民身份的确认:住所标准;居所标准,经常性居住但不具有永久性居住性质的场所;居留时间标准,自然人在征税国境内居住或停留一定的时间;国际标准。简称“十国居住”,时间,国籍,居所,住所。

2、法人居民身份的确认:法人注册成立地标准;法人实际管理和控制中心所在地标准;法人总机构标准。我国使用法人注册地和总机构来判断法人居民身份。

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

纳税人的各项收益和所得分为四类:营业所得;劳务所得;投资所得;财产所得。“业务资产”,营业,劳务,投资,财产。

1、营业所得。非居民纳税人在来源国境内是否设有常设机构是来源国对非居民纳税人源自本国境内的营业所得进行征税的前提条件。

常设机构分为,场所型常设机构,企业纳税人进行其全部或部分生产经营的固定场所,该固定场所具有固定性,长期性和营业性三大特征。

2、劳务所得。两个原则:“固定基地”,指个人进行专业性劳务的场所;“183天原则”,指提供劳务的非居民个人某一会计年度在来源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停留达到183天。

3、投资所得。一般采取从源预取,即支付人向非居民支付投资所得款项是按税法规定代为扣缴应纳税额。

4、财产所得。运用不动产或转让不动产。

国际重复征税

也称国际双重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各自依据自己的税收管辖权按同一税种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在同一征税期限内同时征税。

产生的原因:

1、居民税收管辖权的冲突。

2、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

3、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主要原因)。

国际重叠征税

也称双层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对同一税源的所得在具有某种经济联系的不同纳税人手中各征一次税的现象。主要发生在公司与股东之间。

国际重叠征税和国际重复征税的区别:

1、产生原因不同。国际重叠征税是不同国家税制结构导致,国际重复征税是基于国家间的管辖权冲突;

2、纳税主体不同。国际重复征税是不同国家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所得两次或多次征税,国际重叠征税是不同国家对不同纳税人的同一所得两次或多次征税(最基本最重要的区别);

3、其他诸多方面不同。国际重复征税没有国内重复征税,与公司无关,国际重叠征税有国内国际之分,与公司有关。

国际税收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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