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章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 2(2 / 2)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
不属于“公约”的买卖有:
1、以直接私人消费为目的的买卖;
2、拍卖;
3、依执行令状或法律授权的买卖;
4、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和货币的买卖;
5、船舶、气垫船、飞行器的买卖;
6、电力的买卖。
贸易术语
以不同交货地点为标准;由国际商会统一制定;可表明商品的价格,货物的风险划分,买卖方的费用承担和责任范围;作用是简化交易手续并降低交易成本;有任意性,有当事人选择适用
装运港交货的三种贸易术语
FOB、CFR、CIF(按顺序卖方义务不断升高)
FOB(离岸价):不买保险,不付运费(需要承担货物装运港之前的费用和税费)
CFR:付运费,不付保险
CIF(到岸价):付运费,保险
其他贸易术语
EXW:卖方承担最小义务,简称“出门不管”
DDP:卖方承担最大义务,简称“送货上门”
DAP和DDP的区别为:后者需要交税,而前者不需要
“公约”适应的主体范围:货物的买卖必须具有国际性;买卖合同与公约的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缔约国具有公约所规定的某种联系。
“公约”适应的客体范围:货物买卖